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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纠纷解决的几个实务难(3)

来源:基层医学论坛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0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从上述规定来看,《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十分严格,即不区分任何情形禁止企业与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解除劳动合同的;然而《劳动合同法》却仅仅限制

从上述规定来看,《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十分严格,即不区分任何情形禁止企业与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解除劳动合同的;然而《劳动合同法》却仅仅限制了企业在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两种情况下不得与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解除劳动劳动,对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并未限制。

可以看出,《职业病防治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实务中该如何适用,确实存在着角度的分歧。笔者了解到的目前的主流观点是在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例如双方应该是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观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从立法本意来看,《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限制企业出于“摆脱包袱”的恶意而无依无据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从而保护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的合法权益,而《劳动合同法》将这一立法本意进行了升华,即在保护劳动者不被恶意解雇的同时,保护劳动者的辞职权和企业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当然,虽有上述主流观点,在实践中,由于各地方劳动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等出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等因素从而做出不同的认定。

四、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补偿问题

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严格适用法律文义规定的话,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是不能享受职业病员工的相关待遇的。实践中,一些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无法得到足够的权益保护,比如用人单位推诿、逃避责任、甚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同时,也存在一些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会主动向企业提出相当金额补偿的要求以解除劳动合同,甚至极个别的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还会采取各种过激手段来强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笔者认为,这种情况,纠纷本身可能就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了。《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作为受到“无形的手”干预的经济法,在调整此类情形特殊且关系企业正常经营与员工合法权益的法律关系、甚至社会关系时,不仅仅需要立法与时俱进,在现阶段法律规定现状下,也进一步需要处理此类具体实践关系的相关部门、参与者的公平正义和平衡智慧。

五、小结

文章来源:《基层医学论坛》 网址: http://www.jcyxltzz.cn/qikandaodu/2021/0308/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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